房地產與建築|購房人貸款徵信問題,開發商追究違約責任?
一、關鍵詞
二、裁判要旨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定訂立的,出賣人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三、案情簡介
2021年6月,黃先生認購A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雙方簽訂認購協議一份,約定黃先生購置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款等內容。黃先生交付A公司房屋定金2萬元,後又交付首付款3萬元,雙方約定以銀行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因黃先生徵信問題銀行拒貸,最終雙方未能簽訂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黃先生起訴要求返還購房款5萬。
四、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A公司返還購房款3萬元。
五、律師觀點
根據《最高法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定訂立的,出賣人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因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系黃先生徵信導致,故未能齊東寧商品房買賣合同歸責於黃先生,根據民法典關於定金歸責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以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黃先生無權要求返還2萬元定金款,因涉案3萬元收據顯示購房款,黃先生有權要求返還。
律師提示:買房人在選購商品房時一定要謹慎,瞭解清楚買房交易的流程及注意的事項,貸款買房的應當考慮自己的徵信問題,提前考慮如果拒貸後如何處理,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實踐中,很多買房人因徵信問題在選購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失敗,承擔違約責任。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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