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18年前妻現身分走4成拆遷款
今日一則社會熱點新聞引發了網友的廣泛議論。1984年,甲和乙登記結婚,婚後於1986年育有一子,並將婚內購置的磚瓦平房加建為二層樓房。2003年,妻子外出後便再也沒有回家,一直音訊全無。2009年,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因妻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准許離婚。2021年4月,甲和乙原來居住的房屋被徵收,獲得了徵收補償款56萬餘元。前妻是真的失蹤嗎?不,她一直默默關注着前夫的財產。56萬,讓“失蹤人口”迴歸了。前妻將前夫劉某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財產。
今天我們來討論兩個問題:第一、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申請離婚嗎?現實生活中,一方去另一個城市打工,或許是有了新的中意人,或許是因為其他原因,異地打工的一方便不再聯繫自己的配偶。久而久之,兩人的婚姻名存實亡,如一方想離婚,但另一方失聯已久,這種情況怎麼處理呢?
夫妻一方失蹤兩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兩年時間屆滿,宣告失蹤經法院公告三個月的,夫妻婚姻關係解除。如果失蹤人回來的,父或妻未再婚的,夫妻關係自動恢復;如果一方再婚又離婚的,是不能自行恢復夫妻關係的。
第二、突然得到的拆遷款被前妻分走近一半,這合理嗎?
前妻一走了之,多年來,對於前夫和孩子不聞不問,因錢歸來,這種做法不符合情理。但由於被拆遷房產屬於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前妻有權分割一半。
法院認為,被徵收房屋屬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夫妻在離婚時沒有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不能因此推定前妻放棄了財產的分割權利,故對於前妻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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