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詐騙罪律師史曉東成功案例,犯合同詐騙罪成功取保輕判!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韓某成立了一家淘寶代運營公司,其招募了多名電話業務員按照公司編寫的“話術”與被害人交流,以給予被害人所謂“特許經營權”為餌,虛構公司信譽、自有工廠等信息,宣稱能為被害人提供開設網店、裝修店鋪、一件代發、提升信譽、宣傳推廣等服務,且謊稱高額利潤、押金返還,騙取被害人支付從3800元到23800元不等的服務套餐押金。案發後,韓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二、辦案經過
史曉東律師接受委託後,為了解真實案情,在一個月內,本律師多次到看守所會見韓某,之後史曉東律師兩次到辦案派出所和主辦人員溝通案件,陸續提交了建議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見,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經律師多方奔走、溝通、協調,最終檢察院採納本律師法律意見,同意對韓某不批捕,韓某隨即被釋放,重獲自由。韓某和家屬對律師服務,表示非常滿意。之後,該案法院也對韓某適用了緩刑。
三、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但考慮到韓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韓某自歸案其就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較好,且韓某已經積極主動對被害人進行了退贓,獲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對韓某適用緩刑
四、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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