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招嫖詐騙罪刑事律師,張濤律師代理楊某招嫖詐騙罪一案成功罪輕處罰
案情簡介:
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楊某夥同符某在某鎮及附近,利用電信網絡,實施招嫖詐騙活動。楊某和符某負責使用作案微信與被害人聊天,楊某負責給被害人打電話併發送二維碼給被害人轉錢,詐騙所得款楊某分得20%。案發後,被羈押於西湖區看守所。
承辦過程:
楊某家屬委託了張濤律師作為楊某的辯護人,張律師接受委託後通過多次會見了解案情,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在量刑上辯稱,楊某當庭認罪悔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輔助作用,犯罪時間較短且獲利較小,應認定為從犯。其在偵查階段向辦案民警舉報了其他詐騙分子線索,並提供了有關詐騙分子的姓名、電話、住址等信息,具有檢舉立功的情節,依法應從輕處罰,建議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量刑。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罪輕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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