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
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但“重大疾病”中是否包括抑鬱症,
夫妻一方若婚前隱瞞抑鬱症病情,
另一方起訴撤銷婚姻關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16年王先生與高女士相識戀愛,於2018年10月舉行結婚儀式,同年12月7日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高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輕度抑鬱症,並多次就醫治療。不久前,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雙方婚姻關係,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近年來,抑鬱症類精神性疾病數量不斷增多,但並非只要患有該類疾病就視為“重大疾病”,需要各案個析。本案中,一方面因高女士僅患有輕度抑鬱症後轉為中度抑鬱症,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經過治療,並不影響正常生活,故客觀上不屬於重大疾病範疇;另一方面,因抑鬱症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現,例如持續性情緒低落、敏感易怒脾氣暴躁。高女士與王先生相識戀愛起就已經患病且雙方兩年後才登記結婚,作為與女方朝夕相處的男方應具有感知性。
提醒,對於即將結婚的戀人,如果一方確實患有重大疾病,應該向另一方坦誠相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民法典規定了撤銷婚姻的期限,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期間一方患病,另一方應給予多些信任、關懷、體諒和包容,在平凡的生活中不斷修習愛與責任之內涵,經營好未來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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