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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姐妹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可以起訴開發商直接過户

原告訴稱

借姐妹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可以起訴開發商直接過户

原告周某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豐台區一號(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協助原告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户手續;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07年10月31日周某蕙、周某娟簽訂《協議書》,約定豐台區一號房屋雙方同意以借貸形式,房款由周某蕙一次付清。同時周某蕙在2007年2月和4月間對房主周某娟一次性經濟補償8萬元,周某娟同意該房屋歸屬周某蕙所有。2008年2月2日周某蕙、周某娟簽訂《商品房轉讓協議書》,約定周某蕙出售的一號房屋建築面積96.77平方米,首付定金8萬元,房款由周某蕙一次性付款,以現金形式支付周某娟。

周某娟在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書後,應於30日內協助周某蕙辦理完畢房產證更名工作。出賣方如違反協議約定的房產證更名事宜,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房屋總價款的10%。周某蕙於2007年10月28日起陸續支付購房款、契税等全部款項後,2007年10月31日周某娟交付一號房屋給原告,原告將房屋裝修後一直居住至今。2010年6月,周某娟之夫秦某達就原被告所籤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后豐台法院認定原被告所籤《協議書》及《商品房轉讓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秦某達不服提起上訴,後又自行撤訴。

2011年8月周某娟向二中院提起再審申請,再審亦認定兩份協議是合法有效的。綜上,原被告所籤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原告已全部履行完畢合同義務,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非但拒絕協助辦理過户手續,而且無理要求原告額外再支付一筆鉅額費用後才協助辦理。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周某娟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周某蕙和秦某達是同事關係,當時我因為拆遷獲得了經濟適用房的購房指標,但是沒錢買房,秦某達與周某蕙商量,她借錢給秦某達,我把指標給她,她出錢買房。協議是周某蕙找人寫的,字是我籤的。周某蕙共計給了我們8萬元,我們把拆遷手續和買房協議都給了周某蕙。

我認為周某蕙的主張不合理,我可以賠償損失,但是不同意過户。周某蕙在房屋已經住了十幾年了,沒有損失,所有的協議都是秦某達與周某蕙協商的,我是在秦某達的誘導下籤的協議。

第三人H公司述稱,我們按正常流程應該給購房人過户,具體如何過户由法院判決。

 

法院查明

2007年10月31日,周某娟與周某蕙簽訂《協議書》,約定一號房屋雙方同意以借貸形式,房款由周某蕙一次付清,同時周某蕙在2007年2月和4月對房主一次性經濟補償八萬元,該房屋周某娟同意歸屬於周某蕙所有。在房產證沒有更改名字(户主)之前的任何時期裏有需要周某娟幫助提供證件時必須給予幫助,如果在今後任何時期由周某娟引起的糾紛,周某娟應還給周某蕙全額購房款的同時給予經濟補償和銀行貸款利息4倍的價錢還款給周某蕙。

2008年2月2日,周某娟(甲方,轉讓人)與周某蕙(乙方,受讓人)簽訂《商品房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甲方出售一號房屋,建築面積為96.77平方米,首付定金捌萬元,房款支付為乙方採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以現金形式支付給甲方。定金在雙方簽訂本協議書時即行支付。協議第四條約定:……2、甲方在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後,應於30日內協助乙方辦理完畢房產證的更名工作,即:房屋產權證書的所有權人更名為乙方。3、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將按照法定程序協助乙方辦理入住等相關事宜。協議第五條約定:……3、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房屋總價款的10%。

另查,2007年4月9日周某娟與秦某達登記結婚。2006年12月27日拆遷人(甲方)北京市M公司與被拆遷人(乙方)陳某勇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乙方現有正式户籍4人,分別是户主陳某勇、趙某文、趙某鵬、周某娟。該拆遷補償協議蓋有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章。2007年10月31日,周某娟(買受人)與H公司(出賣人)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房屋坐落為豐台區一號(即一號房屋),該商品房的用途為經濟適用住房。

該房屋預測建築面積為96.77平方米,總價款為346437元,付款方式為買受人按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總房款346437元。同日,周某娟將一號房屋交付給周某蕙,周某蕙裝修後一直居住至今。

庭審中,周某蕙提交存摺交易明細、購房發票、完税證明、專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和之前民事判決書,證明其已支付購房款346437元和經濟補償8萬元。周某娟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認可購房款由周某蕙交納。周某娟提交補交房款差價發票,主張其補交一號房屋差價1199元,周某蕙不認可週某娟補交房款差價的事實,但同意向周某娟支付該筆款項。

又查,2009年12月17日,H公司取得一號房屋的權屬登記。H公司表示,該房屋已具備辦理過户條件。審理中,經詢問,周某娟明確表示不同意協助周某蕙辦理過户。

 

裁判結果

一、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歸原告周某蕙所有。

二、第三人北京H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協助原告周某蕙將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所有權過户登記至被告周某娟名下。

三、被告周某娟於取得上述房屋權屬證書後七日內協助原告周某蕙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將上述房屋過户登記至原告周某蕙名下。

四、原告周某蕙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被告周某娟房屋差價款1199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周某娟因拆遷而獲得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雖以其名義購買一號房屋,但購房實際出資人系周某蕙,一號房屋交付後一直由周某蕙佔有、使用,購買房屋的手續和票據均由周某蕙持有,故周某蕙和周某娟之間實質上是借名買房關係。因一號房屋是拆遷所得的購房指標,且周某娟和開發商H公司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簽訂的,根據北京市相關政策,現該房屋已經符合上市交易的條件,因此周某蕙和周某娟之間簽訂的《協議書》和《商品房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周某娟應按照雙方協議約定協助周某蕙辦理一號房屋的過户手續。現一號房屋登記在H公司名下,已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條件,而周某娟明確表示拒絕協助周某蕙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故周某蕙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並要求周某娟和H公司共同協助其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周某娟主張其補交房屋差價1199元,周某蕙同意向其支付該筆款項,法院對此不持異議,在本案中一併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