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1年5月9日,張某駕駛登記在長沙某公司名下的轎車,與步行的楊某某相撞,造成楊某某受傷、車輛受損。交警隊認定張某、楊某某均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楊某某因傷住院治療46天,用去醫療費93645.72元,護理期180日,營養期150日,後續治療費5000元。楊某某支付鑑定費4200元。張某墊付楊某某4011.1元,A某保險公司墊付18000元,B某保險公司墊付7000元。楊某某所付費用並未得到全部賠償,遂找到二十一世紀律所起訴張某,A某保險公司、B某保險公司。
關於損失的認定,雙方當事人都有爭議,我方認為主張的各項損失合理合法,應予以支持。被告認為我方主張損失過高,應於核減。我所律師辯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A某保險公司系小型轎車交強險的保險人,當事人的損失應由A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分項予以賠償。交強險賠償後的不足部分由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當事人自負40%的損失。
法院認為,原告楊某某的殘疾賠償金95905.4元、護理費49659.3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3000元、交通費92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996元,合計169584.31元,由A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先行向原告賠付;原告的醫療費93645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60元、營養費4500元、後續治療費5000元,合計105905.72元,由A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先行向原告賠付18000元;故A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應向原告賠償187584.31元。原告其餘損失的60%即55263.43元本應由張某賠償,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A某保險公司不承擔鑑定費的約定,B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萬元內向原告賠償52743.43元,張某向原告賠償2520元。B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最終應向原告賠償44894.33元。原告自負40%的損失即36842.29元。
最終,法院判決限被告A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項損失169584.31元;限被告B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項損失44894.33元,支付被告張某8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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