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訴秦某變更撫養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原告周某,女,漢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濟南市歷下區被告秦某,男,漢族,1984年3月6日出生, 住濟南市天橋區原告訴被告變更撫養權一按與2014年4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審理終結。案情介紹原告俗稱,原被告雙方於2010年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子毛毛有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知道孩子獨立生活 為止。離婚後孩子毛毛一直跟隨原告生活,被告也沒有履行先關義務,現在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孩子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900元。審理查明 原被告雙方於2010年協議離婚,孩子毛毛於2008年出生,協議約定婚生子有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500元。離婚後至今孩子一直有原告撫養,先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特向法院提起訴訟。審理認為法院經審理認為,2010年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約定孩子毛毛有被告撫養,被告應道按照協議履行撫養義務,盡職盡責的撫養孩子。在原被告雙方離婚後,被告並沒有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沒有與孩子共同生活同樣也不支付孩子撫養費,關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既然原告一直在撫養教育孩子,已經形成了事實撫養關係,而且自離婚後孩子一直跟隨原告生活期間,仍能正常健康成長,從維護孩子利於原則考慮,法院准許原告提出的變更毛毛撫養權由其撫養的訴訟請求。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是較為典型的變更孩子撫養權糾紛案件,產生此類案件的原因在於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沒有盡到相應的撫養義務,而雙方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撫養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民事權利可以產生、變更、中止、消亡,撫養權也是一樣。如足以影響孩子的利益要求時,可以變更撫養權。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離婚後,被告作為孩子的一方撫養人,並沒有盡到自己的撫養義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表示深深地懺悔,經過此次訴訟被告本人也上了一堂法律課。律師提示 作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做出的物質和精神一定會比另一方多,但是作為撫養子女的一方,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盡職盡責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因身患疾病貨其他原本確實無力照顧子女,以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原則應當及時與另一方溝通協商。如果父母不能為孩子提供一個完整的家庭,那就以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儘量協商解決此類糾紛,以免給孩子的心靈在造成一次傷害。
裁判結果
孩子毛毛有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6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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