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中想要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怎麼做?
徵地拆遷涉及到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兩方的利益,按照已實施一週的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土地的,要給予被徵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居住條件要有改善,那麼被徵收人可從哪幾個方面來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得到了保障呢?
一、補償方式必須是由被徵收人來決定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條規定,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可以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是貨幣補償等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對於這幾種補償方式不論是選擇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徵收方都要充分的尊重被徵收人的意見。而且,徵收方也需要切切實實的保障和改善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昌運拆遷律師曾經代理過這樣一個案子,被徵收人所擁有的合法房屋面臨徵收,但是因補償過低,所以其並沒有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隨後徵收方不僅強制拆除房屋,而且還單方面決定補償方式並強行將補償款打到被徵收人的賬户上,最終在律師的幫助下,不但更改了徵收補償的方式,也拿到了合理的補償。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被徵收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且徵收方不得強制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此外,無論其選擇哪種補償方式都要保障被徵收人居住的條件,要堅持不能以任何理由降低被徵收人補償款或是安置房面積,只有這樣才能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二、評估要由被徵收人選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從以上可以得知,被拆房屋的價值需要在拆之前先評估,評估時必須要考慮到以上條例中所規定的要素或是沒有規定的要素,比如房屋是在城裏還是城外,房屋的用途是幹什麼的,房屋的建築面積具體有多大,是否有產權證上的面積有誤等。
以上這些問題只有評估師通過入户調查登記和實地查勘才能得到被拆房屋的客觀價值,才能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評估機構的選定是由被徵收人來決定,如果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不成,那麼才可以抽籤、搖號等方式來選定,這也是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
三、評估方法應首選市場比較法
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對評估方法都不在乎,但是卻實實在在的影響着被徵收人的利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的第13條規定,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由上面來看對於被徵收人最為有利的評估方法是“市場比較法”,而且市場比較法也是法律所規定的首選方法。因此徵收方不能捨近求遠的以不利於被徵收人方法對被拆房屋進進評估。
四、居住條件比較困難的要給予補償
根據《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規定,徵收個人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築面積合併計算)且為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可以給予住房困難補助。
補助標準為,建築面積為4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徵收房屋價值的10%給予補助;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每增加1個平方米,補助標準降低0.5%。同時,徵收不足60平方米的個人住宅房屋時,按照建築面積6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
綜上所述,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是促進徵地拆遷、達到和諧徵收的首要目標,當被拆遷户遇到有徵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不要只認為不合理就算了,還要及時的採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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