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糾紛——夫妻離婚時房屋尚未辦理房產證協議對於使用權分割辦證後能否再次分配
原告訴稱
孫先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對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產(以下簡稱一號)進行分割;2.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
事實和理由:我和周女士原系夫妻關係,一號是雙方共同財產。因在離婚時該房屋的房產證尚未核發,故僅對房屋的使用權進行了處理。因一號在購買時使用我的工齡,故我所在單位不再給我分房,所以我一直居住在一號中的一間。但因雙方矛盾不斷,經街道調解後我搬離一號在外租房。
近年來我因身體不好且收入又低,無奈之下與周女士協商一號的分割事宜,周女士不但不予理睬,還隱瞞房產證已經辦完的事實。現起訴請法院對一號進行分割。
被告辯稱
被告周女士辯稱,我和孫先生在離婚時對一號已經做出了明確處置,即該房中的南房一間由其暫時居住使用,在兩年內另有其他住房後將南房交給女兒孫某潔使用,之後孫先生又對此進行了3次承諾和保證,明確放棄對一號的權利。我們在結婚後一直居住在孫先生父母的房屋內,後來因為女兒的出生,孫先生的父親又向單位申請了另一處住房,且明確表示原住房歸孫先生所有,故孫先生一直有自己的房屋。另,孫先生所述一號在購買時使用了其工齡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孫先生提出的一號的所有權在離婚訴訟中已處置完畢,本案孫先生所提出的訴訟不屬於有新證據的、新情況出現,或離婚訴訟中存在遺漏或未分割的財產的問題。所以孫先生無權再次對一號提出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現我不同意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孫先生與周女士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2年12月7日經本院調解離婚。一號系從周女士所在單位購得的房改房,因在離婚時該房的產權證尚未辦理,故雙方對該房使用權的分割達成如下協議:南房一間由孫先生居住使用,孫先生在兩年內另有其他住房後,將其居住的南房交女兒孫某潔使用;北房一間由周女士居住使用;廚房、廁所共同使用。另,一號的產權證於2004年11月辦理完畢,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周女士名下。
孫先生於2011年2月內兩次寫下保證書,內容分別包括:將一號交給孫某潔居住,永不反悔;本人願意讓孫某潔在南房大屋居住。同年7月14日孫先生與周女士簽訂協議,約定:從當月20日起將房屋出租,房租的60%支付給女兒孫某潔。孫先生在該協議上簽字,並寫明“同意在2011年7月20日前搬離此住處”。
裁判結果
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產,歸孫先生與周女士按份共有;其中孫先生佔40%的所有權份額、周女士佔60%的所有權份額。
二、駁回孫先生其它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一號應屬於孫先生與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因產權證尚未辦理完畢,故僅對房屋使用權進行了處理。現該房產權證已取得,孫先生要求對該房所有權進行分割,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孫先生在保證書中所寫,同意將房屋交於女兒孫某潔居住;及在與周女士所籤協議中,同意女兒孫某潔獲得房屋租金的60%。法院認為,上述內容均系孫先生對房屋使用權做出的處理,周女士以此作為孫先生放棄房屋所有權的依據不能成立。
考慮該房系從孫先生單位購買,及民法典中所確定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女方合法權益的原則,法院認為一號應以雙方按份共有為宜,其中周女士佔60%的所有權份額,孫先生佔40%的所有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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