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二審具體步驟是什麼?
一、醉駕二審具體步驟是什麼?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二、上訴的提起條件
第一,必須有法定的上訴對象。法定的上訴對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審後所作出的判決。可以上訴的裁定有: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第二,必須有法定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上訴人,是指提起上訴的一方當事人。被上訴人,是指與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在共同訴訟中,普通的共同訴訟人各自可獨立行使上訴權,其上訴行為只對自己有效,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全體提起上訴,也可以一人或一部分人提起上訴,其中一人提起上訴,經其他共同訴訟人同意的,對全體發生效力。如果適用必要共同訴訟“有利原則”,則因為上訴行為一般是有利於共同訴訟人的行為,其中一人的上訴行為無須經全體同意也對全體發生效力。
第三,必須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提出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了上訴期間,即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期間為10日。期間從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各自接受裁判文書的,從各自的起算日開始計算。有一人的上訴期間沒有屆滿,就仍然處於上訴期間之中,當事人都可以上訴。應當注意,必要共同訴訟的場合,上訴期間以最後一個收到裁判文書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間來計算。共同訴訟的場合,分別計算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間。
第四,必須提交上訴狀。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當事人口頭提出的不能視為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五,關於上訴利益。所謂上訴利益是指上訴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必要性。與訴的利益這一概念具有相同的價值,目的在於防止程序的無益實施。判斷上訴有無必要的抽象標準為有無消除原裁判造成的不利。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醉駕行為的二審處理,也是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程序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處理標準也是不同的,但如果在二審過程中沒有提出新的證據和訴訟請求的,那麼一般是會維持原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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