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醉駕司法解釋是什麼?
我們國家的法律是有很多的,對於生活當中出現的任何的問題一般都是可以通過法律來進行解決的。其中對於醉駕的問題我們國家為了更好的方便我們進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是有相關的解釋的。最高法對於醉駕的司法解釋主要的方面是解釋醉駕的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幅度,説明了對情節輕微的醉駕危險駕駛是不會再有定罪的處罰了也就是説不需要判刑了。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規定了危險駕駛罪(醉駕)的刑事處罰量刑幅度,在第3項明確規定了“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該規定是自醉駕入刑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醉駕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也就意味着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體內酒精含量即使達到了規定的醉駕標準,情節顯著輕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情節顯著輕微當然包括體內酒精含量沒有過分高於醉駕標準、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阻礙檢查、認罪態度好等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佈:醉駕可以免刑啦!
從內容來看,審判參考僅是法院從量刑規範化的角度,對醉駕案件的一審法院給予審判量刑參考意見。然而,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審判參考則沒有對這一部分給予指引。
其實,早在去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出台了醉駕案件的最新規定,可以歸納出六種類型屬於情節比較輕微,包括挪動車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覺休息型、隔時醉駕型、尚未駛出型、被醉駕追尾型。
《紀要》規定: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未超過180mg/100ml,無從重情節的,可以適用緩刑。而之前的規定,只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適用緩刑。這就等於,放寬了適用緩刑的標準。
《紀要》也規定了8種從重情節,如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等。
從內容來看,審判參考僅是法院從量刑規範化的角度,對醉駕案件的一審法院給予審判量刑參考意見。然而,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審判參考則沒有對這一部分給予指引。
其實,早在去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出台了醉駕案件的最新規定,可以歸納出六種類型屬於情節比較輕微,包括挪動車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覺休息型、隔時醉駕型、尚未駛出型、被醉駕追尾型。
可以看出對於醉駕方面説明的是非常的完善的,內容是非常的多的,對於醉駕方面的問題是有着危險駕駛罪的規定的。如果有涉及到危險駕駛罪那麼醉駕的處罰會更加的大。一般都是會受到罰金一千,記十二分並且暫扣駕照,同時會有拘留十五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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