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費用有明確規定嗎?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費用有明確規定嗎?
交通事故認定是不收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所作的當事人責任認定的公文文書。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觀點不一。有的認為是一種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的認為是鑑定結論,另有人認為僅是作為書證的證據。
由於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界定不一,以致出現了一些社會影響:
1.在實務中,被保險車輛車主隨意包攬事故責任,認為反正有保險公司賠付,或明明事故認定書有偏袒受害人的傾向,而肇事車輛車主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一概“默認”。比如,受害者王某騎自行車撞上停放的被保險車輛,最終卻認定司機全責;又如趙姓未成年人過馬路時未走人行道,而事故認定書也認定肇事車輛全責。
2.交警部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有出於安撫受害方考慮,從而加大肇事方責任認定的情況,以致出現“行人違法、司機買單”等情形。實際上人的道路交通參與方式決定其參與道路交通實際所負注意義務的種類和程度,並且一旦發生事故,他所負注意義務的履行情況就成為其應承擔責任的認定基準。
3.法院在辦理交通肇事案件時,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有弱化現象。在司法實踐中,將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看作是終局性的“權威”認定,直接採取“拿來主義”,置疑事故認定、甚至不採信事故認定的情形幾乎沒有。
沒有明確的法律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可以進行訴訟加以規定,而僅有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這一3日的期限也有別於一般行政行為的15日複議期限。1992年12月1日法發[1992]39號《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4條規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不妥的,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另據200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有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提出了指導性的意見,指出:“……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於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綜上,交通事故的認定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中是非常重要的。根據安全交通法的規定,駕駛員在駕駛的過程中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出現違法行為的將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希望廣大駕駛員羣眾在駕駛的過程中注意安全,避免出現疲勞、醉駕、逆行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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