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方法有哪些?
隨着車輛的普及,越修越寬的公路上,汽車的速度也是越飆越快,交通事故也頻發,為了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肯定需要知道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方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四種。只有瞭解劃分的方法與準則才能弄清楚自己在事故中所處的地位。
(一)全部責任與無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責任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則無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條之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道路交通處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當事人(或兩方以上)有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的,是引發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來確定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實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或兩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為,且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後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實的,負同等責任。
通過對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這四種責任的瞭解,相信大家下次在處理相關交通事故的時候可以自己做比較,弄清楚自己在交通事故中需要肩負的責任有哪些,如此一來,更方便事故當事人雙方進行責任的認定與劃分,關於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方法在法律中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大家也可以去查詢一下。更多知識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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