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給員工籤合同員工把我告了怎麼辦
一、沒有給員工籤合同員工把我告了怎麼辦
1、可以協商補籤;
2、或者賠償雙倍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2、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公司簽完合同不給個人怎麼辦?
公司簽完合同不給個人可以要求對方給一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給員工,單位都是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而如果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遭遇到用人單位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需要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時間內就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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