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中侵權責任有什麼
一、僱傭關係中侵權責任有什麼
1、若因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使得他人遭受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造成他人損害是由於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工作人員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有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2、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排除妨礙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的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
(四)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為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的有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
(五)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佔有或者獲得的財產移轉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六)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適用此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損害的財產在客觀上具有恢復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損害的財產須有恢復原狀的必要。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響所及範圍內消除對受害人不利後果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後果所及範圍內使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未曾受損害的狀態。消除影響是侵害人格權如隱私權、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則專屬於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八)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認過錯、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為。
僱傭關係中侵權責任有如果工作人員因為工作原因而遭受侵害的,那麼工作單位應該向其支付賠償。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在賠償中,會根據侵權人責任的程度來進行賠償。除此以外,加害人還需要停止進行侵權,或者是返還受害人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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