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多少?
一、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多少?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度審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而二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主要區別
1、一審終審。它不同於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審終審,而是一審終審。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
2、審判組織不同。特別程序原則上採用獨任審判制。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審限短。特別程序的審限原則上為30日。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4、審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別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目的是對一定的民事權利或者法律事實加以確認,不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的目的是解決民事爭議,通過審判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這兩種訴訟目的不同,採用的訴訟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可以另行起訴。
對於不是十分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會啟動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此時案件審理持續的時間相對較短。我國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審理方式,但是不管是什麼類型的案件都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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