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辦案期限法律依據有哪些?
為了保障辦案的效率,我國法律對於辦案期限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監察機關可能由於各種無法預料的複雜原因而需要申請延長辦案期限,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向上一級機關備案的,那麼延長辦案期限法律依據有哪些?在這裏,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延長辦案期限法律依據有哪些
1、《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2、所謂辦案期限,是指監察機關自政紀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處理決定之日止所應遵守的期限。本條規定監察機關的辦案期限為六個月,即自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處理決定之日止,限定的時間為六個月。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予以結案。
3、為何可以延長:由於監察機關所辦的案件複雜程度、難易情況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六個月內能如期結案,但有的案件因特殊原因,例如涉及多人、多地、數種違紀行為,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等等,在六個月內不能如期結案,需要適當延長辦案期限,以確保辦案質量。因此,本條規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二、延長辦案審理期限的報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七日以前,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民事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還需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行政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對於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辦案期限的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三日前作出決定,並通知提出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長批准延長辦案期限的,院長應當在審限屆滿前批准或者決定。
綜上可知,在一般情況下,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而當監察機關需要延長期限時,可以提出申請報告,而具體的延長辦案期限法律依據可參考上文中提及的《行政監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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