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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搬遷期限延期申請

1.拆遷人如不能按期完成拆遷,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如果拆遷人不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造成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是否批准延期的答覆,對同意延期的,應明確具體的延長期限,並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企業搬遷期限延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