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血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輸血工作是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爲準則,絕不允許把血液作爲商品進行倒買倒賣,從中謀利。
《獻血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即是對上述制度的直接違反和破壞。本罪還直接侵犯公共衛生。血液是國家一種特殊的寶貴資源。對這種直接進入人體的特殊物質,質量標準必須統一,沒有地區或級別差異。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由於把血液視作商品進行買賣,必然降低血液的質量標準,甚至想方設法逃避血液管理與監督,從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數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還直接侵犯了被強迫人的人身權利。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必然會侵犯他人的健康權利、人身自由權利以及其他人身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爲,暴力是指對他人人身進行打擊或實施強制,如毆打、捆綁等,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手段進行要挾,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從而實施賣血行爲,他人既可以是除行爲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爲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強迫賣血罪同非法組織賣血罪一樣,由於受到非法謀利動機的支配,必然會無視上述規定,致公共衛生以及賣血者健康於不顧,因此對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嚴懲。應注意的是,本罪是行爲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發生實害後果爲條件。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雖本罪多以牟利爲犯罪目的,但不爲此爲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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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量刑標準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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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量刑標準
1、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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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採供血液等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條對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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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1款的規定,非法組織賣血罪是行爲犯。但《獻血法》第18條又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非法採集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