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區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與非罪界限時,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爲必須系非法。
非法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指違反國家的操作規程;
二是指不具備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資格。如果系合法而爲之則不構成犯罪。其次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爲必須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事實上,非法採集、供應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應的血液製品,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可以作爲判斷是否“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據之一。當然,具體判斷時還應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如果行爲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爲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一般亦不構成犯罪;但情節較重的,則可以本罪未遂處理。
二、本罪與非法組織賣血罪的界限
兩罪均屬於違反國家血液、血液製品管理的犯罪行爲,主要區別表現在如下方面:
(1)從客觀要件看,本罪表現爲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屬於危險犯,其行爲主體爲實行者;而非法組織賣血罪則表現爲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爲,屬於行爲犯,其行爲主體爲組織者。
(2)從犯罪對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對象只有血液
(3)從主觀的內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違反操作規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資格;而非法組織賣血罪則是明知組織他人出賣血液之行爲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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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衛生檢疫的正常管理活動。我國於1986年12月公佈了《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在我國的國際通航的海港和機場所在地,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進出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進出國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行李、貨物實施醫學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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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採供血機構,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牀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爲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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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血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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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司法解釋
1、《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