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從“明知校舍、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規定來看,本罪的行爲方式只能是不作爲,由於要認定不作爲行爲構成犯罪必須以行爲人負有某種法律要求履行作爲的義務爲前提,而擔負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採取措施或者及時報告義務的不能是一般公民,因此,只有具有某種特定身份且擔負着該種義務的人員纔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在使用有危險的教育設施時,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也可能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危險,因輕信能夠避免而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從事教育教學、學習活動的廣大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四)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校舍或其他教育設施有不安全因素,隨時有可能發生危險,而不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消除隱患而造成傷亡和財產損失。即只要行爲人認識到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存在具有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可能性,而不管該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是大還是小,就應當採取措施消除事故發生的隱患或者及時報告,如果行爲人沒有采取消除事故發生隱患的措施或者及時報告,由此而發生了重大人員傷亡事故,行爲人就應當承擔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責任。教育設施,主要指學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圍牆、體育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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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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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七項明知是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音頻視頻資料、服飾、標誌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達到下列數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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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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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勞動者作爲生產力中的決定性因素,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注重對勞動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