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素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會現代化建設基礎,而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則是進行教育的最基本條件。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必須符合一定的安全標準,這樣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如果校舍、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一旦發生教育教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不特定師生員工的重傷、死亡和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還會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正確履行職責,維護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具有危險而仍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爲。
1、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
所謂校舍,是指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室、教學樓、行政辦公室、宿舍、圖書閱覽室等,教育教學設施,是指用於教育教學的各類設施、設備,如實驗室及實驗設備、體育活動場地及器械等。所謂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倒塌或者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危險、隱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雖然出現了危險但並不明知,則不能構成本罪。
2、不採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雖採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樣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時報告,是指根本沒有報告或者雖然作了報告但不及時。及時,在這裏應當理解爲一發現險情,就應當立即報告。必須具有不採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不作爲。
3、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所謂 重大傷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傷3人以上。雖有不採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行爲,但未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不屬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雖爲重大傷亡事故,但不是由於不採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行爲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本身的危險所致,則都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主要是學校領導、負責學校後勤維修工作的職工。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裏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爲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爲人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爲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爲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後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
對於教育設施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首先對相關情況的是否屬於人爲進行認定,如果是過失造成的,那麼還需要對當事人是否事先知識安全隱患情況來判斷,對於未採取措施而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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