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司法解釋
擾亂公共秩序罪6.18K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 擅自佔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爲人非法 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爲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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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量刑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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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立案標準
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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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工具罪司法解釋
暫無相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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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的認定
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泄露國家祕密罪的界限本罪與泄露國家祕密罪的犯罪對象都是國家祕密,客觀上都違反了保密法規,但是二者的社會危害性不同,應注意區分。其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主體要件方面,泄露國家祕密罪是職務犯罪,其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