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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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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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的認定
在刑法上,對高利轉貸中的“高利”,應從本質上正確把握。具體來說,只要行爲人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將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並在支付金融機構利息後仍有盈餘報酬的,即屬於“高利”轉貸行爲;如果該盈餘報酬金額達到法定追訴標準,則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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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用資金罪概念
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衆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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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量刑標準
1、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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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界限《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2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於連累犯的範疇,即行爲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仍事後給予了犯罪分子某種幫助,因此,兩者存在着很大的聯繫。但是,從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