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及窩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爲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的行爲都是以非法持有爲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能夠證實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種罪,即以該罪論處,而不應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還須注意的是,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量標準,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只能按違法處理。然而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只要有行爲即構成犯罪,無需毒品數量達到較大。
(二)本罪與盜竊、搶奪、搶劫罪的界限
行爲人在實施盜竊、搶奪、搶劫他人財物時附帶獲取毒品的,如果在來不及清理贓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明知獲取的贓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實施盜竊、搶奪、搶劫行爲得手後又非法持有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總之,根據其法律特徵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三)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屬於運輸毒品還是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中運輸毒品行爲是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行爲排列規定在一起,供選擇適用的罪名,其社會危害性也應當與其他三種行爲的危害性相當,因此處罰才能一致。只有當運輸毒品成爲走私、販賣、製造毒品一個必不可少的中間環節時,也就是說缺少運輸毒品就無法實施走私、販賣、製造毒品時,運輸毒品才具有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相當的危害性,纔可以同罰。而出於其它目的運輸毒品時,比如出於吸食、窩藏目的而移動毒品,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顯然要低於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認定運輸毒品罪。如果將運輸的範圍任意擴大,就會出現將無罪變爲有罪、輕罪變成重罪的現象。勿將動態持有毒品等同於運輸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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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一)麻黃鹼(麻黃素)、僞麻黃鹼(僞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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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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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製毒物品辯護詞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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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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