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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土地使用稅的後果是什麼

不繳土地使用稅的後果是什麼

不繳土地使用稅的後果是什麼

企業不交土地使用稅最嚴重會有按《稅收徵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覈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土地使用稅應該從什麼時候交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

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

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檔案爲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如果不繳納土地使用稅,是會被國家處罰的。稅務局有權扣押其物品,如果補繳了,那麼稅務局會立即歸還所有扣押的物品,不過對於依據不交稅的人,稅務局有權把扣押的物品進行變賣,變賣所得到的所有錢款抵扣實際應該繳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