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的土地土地使用稅需要繳納嗎?
一、閒置的土地土地使用稅需要繳納嗎?
閒置的土地土地使用稅是需要繳納的,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之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需要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爲準;尚未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二、閒置的土地怎麼認定
根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爲閒置土地。
三、閒置的土地的處置辦法
根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爲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閒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覈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處置:
(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羣衆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爲。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閒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在農村地區,是不予許村民長時間閒置土地的,城鎮地區由於情況比較複雜,故此土地被閒置的情形也比較常見,與正常使用的土地一樣,閒置的土地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納稅的。故此土地被閒置,無疑是會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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