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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爲能力指什麼

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的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獲得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能不能運用這一資格,還受自然人的理智、認識能力等主觀條件的制約。
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年滿18週歲。對於年滿16週歲而不滿18週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法律將之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爲。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爲的人,即使年滿18週歲,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民事行爲能力指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