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創造的著作權問題怎麼認定?
一、共同創造的著作權問題怎麼認定?
共同創造的著作權問題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爲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透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二、共同作品作者的內部關係是什麼?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透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共同作品的權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義務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及於作品的整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平等。共同作品的著作權行使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①協商原則。行使著作權必須經全體作者協商一致方可。
②共同作品經全體作者授權,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行使,但不得損害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和其他作者的權利。
③允許有條件的單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單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第一種情況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繼承法而轉移,而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由他方作者單獨行使,死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得干涉。第二種情況是合作作者之間協商不成。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有正當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權,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
對於共同創造的作品,其作者顯然都是具備著作權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著作權的具體認定情況,屬於共同創造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由所有作者來協商認定著作權,後期可以向著作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認定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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