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是職務發明專利?
一、法律規定什麼是職務發明專利?
職務發明專利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在專利法中,這種關係集中體現爲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原則上,這一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從“合同優於法律”的原則,即有關發明創造成果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
二、職務發明侵權舉證角度
(一)員工關係角度
研發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能夠證明其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過勞動關係,而且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研發人員的本職工作內容,則該工作內容所相關的研發成果也將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人單位鎖定。其次就是研發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正式的項目任務書。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行爲人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均屬於職務發明的範疇。
(二)經營範圍比對
研發人員上一家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與申請專利的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如果存在相同、相近的地方,則容易引導法院就此做進一步法庭調查,之後的舉證也能更加方便的展開。
(三)相關業務合同及票據
與研發項目相關的業務合同及發票等票據有時也可以證明研發項目使用了原用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例如某項專利技術的完成需要購置相應的研發器材,試劑等。行爲人的原用人單位具備該時間段內的相應設備採購合同、研發相關試劑的購買協議,供應商發票等,則具備提供爭議專利研發的物質技術條件的高度蓋然性。
(四)相關圖紙
原用人單位所提供的相關圖紙與爭議專利內容相關,且時間點、與所購置設備、採用的各類試驗物品具有相互印證性,能夠使得證據指向職務發明。
三、職務發明的判斷標準
總體上看,有這樣一些觀點。
1、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爲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爲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爲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爲均屬於履行職務。
2、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爲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餘時間作爲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4、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爲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5、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範圍作爲劃分標準。
綜合上面所說的,職務發明也是屬於發明創造的一種,而且職務發明產品只要一出來,那麼這份作品就要把歸屬權協商清楚,避免之後相起糾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要協商好,但勞動者該獲得的報酬就不能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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