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認定步驟是怎樣的?
一、專利侵權的認定步驟是怎樣的?
判定專利是否構成侵權的步驟具體如下:
(1)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確定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徵;
(3)將經過分解後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進行一一對應的比較,來確定是否侵權。
二、專利侵權糾紛怎麼處理
1、當事人協商解決
專利侵權糾紛是民事糾紛,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有利於平息紛爭,化解矛盾。修改後的《專利法》第57條首先提倡這種解決方式。但是協商解決不是請求處理或者起訴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模式一般有協商解決、行政處理、司法解決和訴前臨時措施前提條件。當事人不願意協商的,可以直接透過行政或司法程序處理侵權糾紛。
2、行政處理
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是實現專利權保護的重要途徑。依《專利法》第57條規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時,有權認定侵權行爲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爲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專利管理機關也可以對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問題進行調解。但損害賠償屬於典型的民事救濟方式,專利管理機關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不作處理決定。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的民事訴訟。
3、司法解決
所謂專利權糾紛的司法解決是指爲了有效地對侵犯專利權行爲予以制裁,給權利人以適當的補救,維護市場秩序,司法機關給予專利權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濟。當專利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地進階人民法院指定、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能作爲第一審法院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在非專利技術產品上註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經專利權人許可就使用專利等的行爲,都有可能會侵犯到專利權人的權益,對於特定的公民來說,如果發現他人冒用了自己的專利,是可以要求侵權者支付賠償金的。
公民在獲得專利權之後,在法律保護期間內,若是發現自己的專利權被侵犯了,那麼需要先確定侵權人具體是誰,然後需要收集證明自己權利確實被侵犯的證據,接着可以帶着自己透過合法方式獲得的證據,要求侵權者向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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