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有哪些
一、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有哪些
我國《專利法》規定,未經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爲,就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爲。侵犯專利權的行爲具體表現爲:
(1)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爲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假冒他人專利與冒充專利。即違背專利權人的意志,以欺騙他人獲取高額利潤爲目的,透過廣告宣傳或者其他方法,將自己的非專利產品謊稱是利用專利技術製造的產品。
間接侵權是指教唆、幫助、誘導他人實施專利侵權的行爲。國際上已有不少國家的專利立法或司法實踐對間接侵權作了規定,誘導他人侵權以及爲他人侵權作準備的,承擔侵權連帶責任。我國現行專利法沒有規定專利間接侵權行爲,但隨着我國專利侵權案件的增多,間接侵權也逐漸出現,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多起間接侵權的案件。
二、有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怎麼處理
當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侵犯自己專利權的行爲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確認侵權事實的存在並分析自己專利的可靠性。
對侵權的標的物進行認真。細緻的調查,取得證據,以確定侵權事實的存在。同時要仔細在確定自己的專利權是否存在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2、查清侵權的具體情況和遭受損失的程度。
即查清侵權行爲人所侵權的程度,包括生產規模。使用情況。銷售渠道。銷售數量。價格。據此測算出所受經濟損失的額度以及侵權行爲人的單位,姓名,地址等等。
3、決定對策。
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自己的實際,採取相應對策:
(1)若自己有能力實施或已實施,並希望繼續獨佔市場的,應採取堅決制止該侵權行爲的措施,根據掌握的確鑿的證據所測算出的經濟技術益損失程度,堅決要求予賠償;
(2)若自己不具備實施能力,或雖自己能夠實施,但仍希望他人有償實施時,可透過法律程序補訂許可證合同,把侵權行爲轉化許可實施協議。
4、可以採取的具體步驟:
(1)自己或代理人一道直接與侵權交涉,在不損害自己權益的情況下協商解決;
(2)如協議不成,又確有必要,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予以調處;
(3)若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可在限定的期限內向人法院起訴。
在實踐中,常見的專利侵權主要有兩種類型。只要行爲人具有其中之一,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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