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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發明人與著作權人的關係是什麼?

一、專利發明人與著作權人的關係是什麼?

專利發明人與著作權人的關係是什麼?

專利發明人和著作權人的關係:

1.專利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爲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著作權人又稱“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人可分爲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著作權人。

2.專利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可以是同一個人(自然人),其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申請人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

3.專利申請人是專利權人(自然人、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專利發明人不一定是專利權人,也不一定是專利申請人。

二、專利類型包括哪些?

專利分爲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一)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能取得專利的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也可以是方法發明;

(二)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必須是產品專利申請;

(三)外觀設計專利: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我國,不同類型的發明創造保護期限有所不同。發明專利的期限爲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爲十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三、如何認定專利發明人?

1、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集體或課題組。發明創造是智力勞動的結果。發明創造活動是一種事實行爲,不受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因此,無論從事發明創造的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只要他完成了發明創造,就應認定爲發明人或設計人。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包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和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兩類。非職專利權務發明創造,是指既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沒有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

3、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爲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

專利發明人和著作權人不是同一個人,專利的類型一共有三種,一種是發明專利,一種是實用新型專利,還有一種是外觀設計專利,這三種專利的保護期限是不同的,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較長,是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是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