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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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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戶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複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爲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爲一戶申請宅基地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併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佔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農村的宅基地登記證就是集體土地使用證,但是,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前提條件是,自建房已經竣工,而且經過驗收以後是合格的。即使獲得了宅基地使用權,但沒有修自建房的,沒辦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