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房屋非宅強拆違法嗎?
一、鄉村房屋非宅強拆違法嗎?
鄉村房屋非住宅強拆可能合法也可能違法。
強拆分爲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和政府對被徵收的房屋的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強拆有明確規定,符合條件和程序的,強拆不違法。不符合條件和程序的,強拆違法。
二、非法強拆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一)刑事責任
暴力強拆很可能導致被徵收人遭受人身危害,房屋財產遭受損害,對於這種行爲《刑法》有着具體的規定。
《刑法》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民事責任
首先要肯定的是徵收方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徵收人房屋的行爲存在侵害被徵收人的民事權利,徵收方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在遭遇停水停電等干擾器正常生活的,損害其財產並造成人身傷害的都可追究其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徵收人應當就人身、房屋等財產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徵收方則須承擔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發生的精神損害也應予以賠償。
《民法通則》第117條,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民法通則》第117條和119條,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對其徵收爲主體的政府部門進行制約的,尤其是對違法強拆的行爲我們可以追究其行政違法,並對其進行追加國家賠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爲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在法律實務和司法裁判實踐中,因拆遷行爲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適用於對徵收行爲的相關規定。
鄉村房屋非住宅被強拆的話,如果符合程序和條件的話,就是合法行爲,否則就是違法行爲。非法強拆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且這三種責任不是獨立的。在一起強拆中,可能同時設計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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