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林地徵收,一棵樹多少錢?
一、遇林地徵收,一棵樹多少錢?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時候,林地上的樹木是屬於地是附着物,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徵地時被徵地農民應該享有哪些知情權
被徵地農民享有以下知情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民;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並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爲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同時,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經批准的徵地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在被徵地所在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按照《關於印發<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7號)的要求,建設單位應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檔案及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在施工場地懸掛;沒有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檔案及建設用地批准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同時該意見又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檔案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林地的徵收就是屬於地上的附着物,而對於這個賠償就要根據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只要不低於住年的產值,那麼就可以實施,所以,在賠償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相關的部門,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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