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歸誰使用
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歸誰使用?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004年10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爲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因此,對於實踐中“多徵少用’、“徵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裏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徵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徵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及其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包括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多年生林木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現在國家並未制訂全國土地徵用補償統一標準。但將全國各地區的土地價值分了14檔,其徵用土地補償費的標準也通常按該分類進行制訂。當然,政府徵地未成,或者徵地徵了一部分,剩餘的還是歸土地原所有者所有(集體所有)。
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歸誰使用,因爲某些原因項目停止的,或者是土地徵收過多的,剩餘的土地應該是歸還給原土所有權人所有,一般農村地區就是集體所有的,因爲我國的土地性質,所以城市和農村的土地制度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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