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征地拆遷補償是怎樣的
山東征地補償
一、本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指徵收一般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他地類以綜合地價標準爲基礎按以下係數調整:農用地中的基本農田1.2;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標準。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徵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51號)規定,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同意後執行。
三、各類建設項目涉及徵收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應嚴格執行同地同價原則,同一個區片內,相同土地類別的徵地補償價格相同,不因項目不同而變化。
四、《山東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印製下發,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凡過去有關征地補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五、對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實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權限批准徵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徵地補償方案執行。
六、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一次,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農業廳、統計局、物價局提出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省政府工作報告指出,繼續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以土地託管、領辦合作社爲切入點深化供銷社改革。山東省正在逐步縮小農民的徵地範圍,原則上只有"公共利益"才能徵地,山東省也在逐年提高徵地農民的補償標準,目前山東省平均補償標準是每畝地4萬元,這一標準還將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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