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土地糾紛流程是什麼?
1.當事人寫出書面起訴狀並交納訴訟費用,在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案件送到審判庭後,由主審法官審查,告知當事人審理法官和審判紀律、迴避程序並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規定一定的舉證期限;
3.開庭審理並查清事實;
4.依法判決並製作裁判文書;
5.二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6.執行,對於生效裁判文書,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土地糾紛的特點
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爲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爲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
不同類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爲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爲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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