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主體是誰?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主體是誰?
劃撥土地使用權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透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城鎮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國有劃撥土地糾紛的處理原則
(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2)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並與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因爲此時土地使用權人已經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3)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受讓方向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從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受讓方不是非基於原轉讓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是仍然應當依據協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
(4)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受讓人亦非基於原轉讓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是仍然應當依據協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
公民、單位若是透過劃撥的方式獲得了使用某塊土地的資格,那麼在使用期間是不能隨意的將土地轉讓、出租給他人使用的,而是需要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後,纔可以實施具體的轉讓、出租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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