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否合法?
現在大部分人都希望能夠自己當老闆,但是能夠用於投資的資產卻不是很多,所以有不少人開始希望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來進行出資,但是又因爲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的,而使用權有很多的限制條件,所以不少人會懷疑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否合法?下面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這裏主要討論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問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實際上是將土地使用權以貨幣估價投入到企業中作爲出資的一種形式。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主體是否發生變化,來判斷這種出資方式是土地使用權轉讓還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對於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以進行轉讓、抵押等,其作價出資沒有法律障礙。但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作價出資,應當進一步分析。根據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無權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但是,並非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權人都不能處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如果符合一定條件,經依法批准後,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前提條件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一同轉讓、出租和抵押。儘管這種情況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被動式”地跟隨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流轉而流轉,但這仍然爲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提供了合法途徑。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並不是企業的財產,企業無權對其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處分,所以企業不能單純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但是企業可透過以其所有的在劃撥土地上建築的廠房等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作價出資,來促使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動作價出資。這種被動式流轉可以透過兩種方式來實現:一是國家先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再進行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家成爲新企業的股東。二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補交或以轉讓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成爲新企業的股東。
而且在我國的公司法上對於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相關問題也做了詳細的介紹。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權並不能夠成爲公司的財產之一,但是如果是用土地上的建築來出資,那麼就可以認定爲企業的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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