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具體做什麼的
包括:
1.進行項目徵收立項,並做好項目和前期調查摸底 。
2.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佈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並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聽證會)
6.縣 區政府公佈徵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並對徵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佈,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佈房屋徵收決定,做好房屋徵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
9.由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送達被徵收人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
11.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2.對於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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