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可以過戶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可以過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可以過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同時國有土地是禁止買賣的,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
據《國有土地使用證》轉讓辦法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依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採用協議的方式進行。商業、金融、娛樂、旅遊、服務、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的用地,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出讓。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出讓底價。
二、辦理土地證過戶材料
1、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2.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土地使用證。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3.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三、土地使用證作用是什麼: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爲《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出讓、轉讓等都是可以變更土地使用證的方法,過戶之後爲了避免發放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會選擇及時的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根據規定,土地使用證在變更之後,變更雙方都需要按照,先完成納稅申報之後,到指定機構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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