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到期的處理方式爲: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1、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爲二十年。
2、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六)規劃、市政設計要點;
(七)項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
(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
(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當事人認爲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爲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相關內容拓展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到期一般是有兩種處理方式,這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是有着明確規定的,遇到相關的問題我們可以登陸土地局網站進行了解查詢。對於城鎮的土地我們要使用需要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稅,如果發生了空置的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閒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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