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如何保全?
一、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如何保全?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的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100條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然後由法院作出裁定。土地屬於個人財產的其中之一,當然可以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財產保全裁定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怎樣對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本文給出了人民法院怎樣對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的詳細解釋。
被執行人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對確認後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法律爲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爲的法律制度。在現代民法上,債的保全表現爲兩種制度,一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一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其中,前者設立的目的是爲了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因債務人的懈怠未爲增加的情形;後者設立的目的是爲了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不應減少、因債務人的處分不當減少的情形。
現實生活當中有很多的債務債權關係,在訴訟之前就需要提出財產保全,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保證自己的利益,在訴訟過程當中不會減少,而且事後如果要申請強制執行的話,也是有相關的財產可以得到執行的,當然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進行保全。
-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範疇,我國法律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物權性質的救濟手段,將最大限度地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對物權類型的劃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是農戶或經濟組織在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
-
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非法徵用土地罪
律師解析:符合下列條件纔會構成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1、非法徵用土地罪的主體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3、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國有土地的正常管理活動;4、客觀方面表現爲即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的行爲。法律依據...
-
土地使用證年限怎麼算是正確的?
正常的純住宅是70年、30年只是土地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子的使用年限,因爲房子在不拆遷不是危房的情況下一直都是自己的,就算30年以後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政府會和收取土地延期的地價。產權證是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期到期後,可以再續交使用費。和房屋使用期限不是一個概念...
-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爲土地的使用者,但是想要轉讓就沒有那麼容易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