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土地使用權是怎麼認定的?
一、地下土地使用權是怎麼認定的?
目前國家法律層面,沒有明確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僅在蘇州市、南寧市出臺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中,明確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空間開發建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並對該地上空間享有佔有、使用、 收益的權利。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可以看出,《民法典》對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33條規定,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城鄉規劃法》只對地下空間開發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對地上空間開發沒有做出任何規定。但是對於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提出一個重要的原則: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同樣,我們認爲地上空間開發和利用也需要遵守這條原則。
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併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爲無形資產進行覈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爲固定資產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是會分地表還有地上以及地下的,但對於如何進行認定,就要看實際的情況;而且在進行認定的時候就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同時在簽訂合同的時間也會按雙方所協商的來進行處理,從而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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