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遷補償應該歸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可由於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同,在公房拆遷過程中必然會導致權益糾紛。因此公房拆遷如何確定補償權利人很重要。下面就爲大家分析一下未依據情勢變更而發生承租人變更的幾種情況:
1、原承租人健在,並且在徵收時一直未變更過公房承租人姓名,那麼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因此,作爲作爲權利人徵收補償給予其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2、原承租人在徵收前已經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還一直由其家人或親人居住,而且也已經變更了承租人姓名,那麼此時的承租人自然是變更後的承租人,且拆遷補償款也歸其有。這裏面一般情況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與原單位具有某種工作關係,基於此而獲得了公房的承租權,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透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
依據北京市有關變更承租人的規定和原單位的規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遷後符合一定條件才允許承租人變更,變更以後的承租人自然是權利的享有者。
3、原承租人死後或者生前外遷後未依法變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基於種種原因並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承租人手續,還是原承租人的名義。那麼,此時因承租人的死亡導致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資格喪失。
公房承租人的徵收補償原本不是一個特殊的問題,在廢止了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也明確規定的,可到了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時,補償對象卻成了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這一類人,公房承租人的概念在新規中再也找不着了,因此到目前爲止,在實踐中公房承租人依然面臨着徵收時的補償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問題。
根據規定,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2、與原承租人爲同一戶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4、沒有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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