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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拆遷糾紛法院會立案嗎?

農村房拆遷糾紛法院會立案嗎?

一、農村房拆遷糾紛法院會立案嗎

農村拆遷補償產生糾紛的,符合起訴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告知當事人不受理原因。

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爲,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爲。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拆遷糾紛訴至法院不予立案的幾種情形

(一)過程性行爲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爲的過程中,通常會進行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工作,這些行爲都尚不具備最終的法律效力,一般稱爲“過程性行爲”,而可訴的行政行爲必須具備成熟性,因此過程性行爲不可訴。

(二)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爲

這裏所指的不產生外部效力的行爲,一般是指行政機關的內部溝通、會籤意見、內部報批等行爲,這些行爲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因此也不可訴。

(三)內部層級的監督行爲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律規定了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監督。有的當事人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上級人民政府履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內部層級監督,並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也不具有可訴性。

在拆遷時遇到拆遷糾紛是可以收集證據利用訴訟的方式處理,只要有明確的被告,而且訴訟的請求、事實與理由也清楚,那麼是可以獲得法院受理並依法的立案解決,拆遷必須要與被拆遷方協商好,同時還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償,這樣才能避免產生任何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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