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一、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強制拆遷實際上就是人民政府在徵收過程中強行拆除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徵收期間內,沒有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也沒有在人民政府下達的《補償決定書》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沒有履行交出房屋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沒有騰出房屋的,人民政府根據法院的裁定,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爲。
強制拆遷安置一是要有人民政府申請,二是有補償決定,三是有沒有達成協議,四要有徵收決定。這個時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強制執行。
二、強制拆遷房屋合法程序有哪些?
強制拆遷房屋的合法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覈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在場人員覈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最高院對於強制拆遷的規定
律師介紹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表示,《規定》充分考慮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案件中,可以透過四個方面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
1、當事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後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3、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徵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
4、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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